未成年人校园受伤害案,学校担责任吗?
近年来,因课间打闹致伤、体育运动摔伤等各类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尤其在初中、小学这种现象更为突出。那么,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对校园伤害案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下面有石家庄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告诉你!
案例
打球致牙齿断裂 学校担主责
小付与小路是小学五年级学生。在一次乒乓球运动中,体育老师将学生分为四组,排队按顺序轮换打球。小付按顺序应排在小路后打球,活动开始不久,当小路挥拍扣球时,手中球拍击打到小付嘴部,致其牙齿断裂。后小付起诉到法院,索赔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路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付与小路已年满十一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体育课上乒乓球的练习活动中,小路在打球过程中,没有能注意安全,将小付击伤,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学在体育课上没有对学生在活动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没有对轮换打乒乓球等候同学所站位置、距离做出明确要求,疏于管理,法院确定小学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学校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
石家庄律师刘新勇重要提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学在体育课上没有对学生在活动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没有对轮换打乒乓球等候同学所站位置、距离做出明确要求,疏于管理,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石家庄合同纠纷网、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