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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起死回生”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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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面临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那债权人如何做才能使案件“起死回生”呢?债权人不妨试一试追加被执行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一、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仍不能清偿的,可以直接执行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可以追加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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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新勇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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