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刘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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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

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置房产,房屋产权惹纠纷—谁是真正的房主?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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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1年8月份,白某某持有家里闲置的周某某户口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并领取了二代身份证。2015年12月份,白某某持有“周某某”身份证件购买了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房产一套并以该身份证件办理了银行贷款。2017年3月份,白某某偿还了全部银行贷款,2017年6月份某某房地产公司向白某某交付了房屋。

2017年8月份,周某某持有其户口本来办理身份证件时,发现其户口信息被白某某冒用,并向公安机关反映了该事实。2018年12月份,公安机关收缴了“白某某”信息的身份证原件。

2018年7月份,白某某购买的房屋符合了办理产权证的条件,白某某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白某某的不动产产权证,但办证机关认为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信息为周某某,拒绝了白某某办理产权证的请求。

三年诉讼路,房屋产权仍未定

2018年11月份,白某某作为原告将某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了两项请求:1、判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买受人为白某某。2、要求判令购房合同中白某某与周某某是同一购房人。白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收据、还贷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行政答辩状、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某某头像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某提交的购房合同及银行还贷流水显示的信息均为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头像信息虽为白某某,但该证据不属于原件,因此,白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中的周某某与白某某系同一人,裁定驳回了白某某的起诉。

一审败诉后,白某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白某某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周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还贷银行卡的留存信息。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旧驳回了白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裁定。

二审结束后,白某某找到了当地派出所要求出具关于其冒用周某某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之后,以此为新证据向谋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终,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要求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时,已经是2021年7月份,白某某的房屋产权仍未有定论。

剖析败诉原因,重塑诉讼方案

2021年9月份,白某某和她的母亲找到了我,还记得那天他们来时手里拿着个红色袋子里面装满了一摞厚厚的文字资料,包含了一审、二审、再审的庭审资料和证据资料。收到白某某的资料后,我详细研究两天,我认为白某某的案子败诉存在证据组织和诉讼程序上的两方面原因。原审证据组织上的缺陷:(1)购房合同买受人的白某某的证据不够突出。原审提交证据时,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收据、银行还贷流水作为第一部分证据提交,而该部分证据上显示的身份信息均是“周某某”,从表面上看给人印象与白某某没有关联。(2)证据组织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佳。原审提交的证据行政答辩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虽然证明了白某某冒用周某某身份信息,但不能直接证明购房合同买受人是白某某,证据的关联性不佳。(3)证据提交未选择原件或及时补充加强。原审时白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头像信息虽然能证明,白某某在使用周某某的身份证件,但该证据是复印件,从法律上讲只有原件才有证明效力,因此,对于该种证据进行补充或者加强。原审程序的缺陷:原审时白某某要求判令购房合同上的周某某与白某某为同一人,但在诉讼程序中周某某未参与诉讼。这样对查清本案事实不利,同时也给了被告混淆本案事实的借口。

最终,我为白某某制定以下诉讼方案:

(1)突出白某某的身份证据。将公安机关出具的白某某冒用身份证件作为第一组证据,这样就可以直观证明在白某某购买房产的时间段内,只有白某某持有周某某的身份证件,所以,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只能是白某某。

(2)增加白某某与本案购房合同买受人的关联性。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购房合同处买受人周某某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确定为白某某书写,这样就直接将白某某与购房合同买受人的事实直接形成关联。

(3)追加周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加入周某某后,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周某某不能举证房产是其购买或者直接否认自己购买,那么,就能印证了白某某购买房产的事实。同时,对方当事人不能再以本案主体混淆或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来驳回白某某的诉请。

办案感悟

1、公民的身份信息受到的法律保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违法行为。本案白某某因冒用他人信息被公安机关处以了行政拘留,同时,因为冒用身份信息导致自己的房屋产权无法确定。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即便案件事实真实也有可能败诉。打官司证据的顺序编排,证据的提交和证据调取对案件结果都有直接的关系。本案白某某案证据顺序的改变更能体现案件的核心即证明白某某为房屋真实买受人。

3、打官司一定要熟练掌握诉讼规则,这样有利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案件的顺利进展。本案白某某如果能在一审时及时提出笔记鉴定申请和追加第三人的申请。那么案件事实可能早就查清,也不会出现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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